刘宝君,男,毕业于日本北陆大学法学部,201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业务。在日本留学6年,精通日语,熟悉日本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刘宝君律师
手机号码:18640863794
邮箱地址:lbjlawyer@126.com
执业证号:12102201310280530
执业律所: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15N
五、积极损失:
积极损失的定义与范围:
1.积极损失是指守约方现有财产的损失。
2.积极损失的范围:
(1)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支出的费用; (2)守约方应得到的与其实际得到的履行之间的价值差额;
(3)守约方采取补救措施支付的费用; (4)守约方因进行合同磋商与签订合同支付的费用;
(5)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
六、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定义与范围:
1.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得到履行后,守约方利用合同标的从事生产经营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丧失,该利益指的是预期纯利润。
2.根据交易的性质和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可分为:
(1)生产利润损失;
(2)经营利润损失;
(3)转售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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