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君,男,毕业于日本北陆大学法学部,201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业务。在日本留学6年,精通日语,熟悉日本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刘宝君律师
手机号码:18640863794
邮箱地址:lbjlawyer@126.com
执业证号:12102201310280530
执业律所: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15N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首先,应该明确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补偿功能为违约金责任设定的主要目的。因此,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违约金在本质上属于损害赔偿之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
其次,根据合同法11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二28条和29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损失填补功能和替代履行作用决定了如果违约金请求权与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向的是同一损害,则应不能同时适用,否则会出现债权人双重受益的结果。
四、违约责任的赔偿原则及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包括积极损失的赔偿和可得利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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