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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宝君律师 刘宝君,男,毕业于日本北陆大学法学部,201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业务。在日本留学6年,精通日语,熟悉日本法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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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宝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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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310280530

执业律所: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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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修理工修空调时身亡,经销商应否担责

案情:2002年初,胡某购置了一台春兰空调,后来空调出现质量故障,胡某找到经销商张某要求修理。2003年2月,张某通知春兰特约维修部的王某前去修理。王某在胡某家修空调时,因防护支架脱落,王某坠地身亡。王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费用。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首先,王某作为有资质的维修工,作业时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因自己不细心而坠地身亡,有重大过失。其次,张某找王某前去维修,对王某的修理技术没有充分了解,主观存在过错,故张某对王某之死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作为经销商,对出售的空调履行售后服务的义务,其叫王某去修,两人之间就构成临时雇佣关系,因而张某对王某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不应承担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张某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王某和张某之间是维修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雇主所有;雇主按约定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等等。

本案中,张某是空调经销商,王某是取得该厂家特约维修资格的个体修理工,空调出了质量问题,张某有对出售的空调保证其质量的义务,张某请王某前去维修,有义务给予报酬,王某接受其请求修理空调,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有权利获得报酬,张某和王某之间应构成维修合同关系,而不构成雇佣关系。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具有维修空调的资质,对维修时的危险应有预见,不需要张某告知其危险性。王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蒋毅陈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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