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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宝君律师 刘宝君,男,毕业于日本北陆大学法学部,201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业务。在日本留学6年,精通日语,熟悉日本法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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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宝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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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310280530

执业律所: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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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专题1

一、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

1.违约金的性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属于合同法98条规定的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其效力并不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影响。 

2.适用的前提条件:无论合同是协议解除、约定解除亦或是法定解除,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因违约而解除。

二、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关于合同解除后赔偿范围的界定存在以下两种学说:  1)赔偿信赖利益说:2)赔偿可得利益说;  (3)司法实践中,赞成赔偿可得利益说。可得利益说认为,解除合同虽然可使合同溯及地归于消灭,但在赔偿问题上应对溯及力加以限制,仍应按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并在赔偿可得利益之后,当事人的订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信赖利益只能当成交易成本从可得利益中获得补偿;而且,可得利益应当由缔结合同时当事人可预见的规则控制其赔偿范围,在合同解除后无溯及力的情形,合同的效力仅向将来终止,此时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因恢复原状就能完全弥补解除权人因对方的债务不履行而蒙受的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的损失,但必须扣除解除人因被免除债务或者请求返还已为给付而得到的利益,即进行损益相抵。简而言之,赔偿可得利益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效力因解除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了信赖利益损失;二是合同效力因解除面对将来消灭的,赔偿范围应该区分信赖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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