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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宝君律师 刘宝君,男,毕业于日本北陆大学法学部,201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业务。在日本留学6年,精通日语,熟悉日本法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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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宝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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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事实的认定

    民间借贷具有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民间借贷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其生效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交付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当证明已经偿还借款的事实。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慎认定借贷事实:
     1.正确认识借据性质。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借款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应当根据交付借款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一方面,督促当事人积极举证,说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引导当事人全面提供证据;另一方面,根据审理需要,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尽可能查明事实真相,为案件裁决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此外,如果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出借人之间因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而出具借条的,应当对基础关系进行审理。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出借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间借贷行为手续办理不规范借款行为隐秘性强虚假借贷行为多发的特点,出借人在提供借款人签名的借条、收据等书面文件之外,还应当对款项出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过程和事由进行说明,以审在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借款事由是否真实合法等情况,并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和法庭询问。出借人无正当理由拒巨不承担说明义务或者本人拒不到庭作合理说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根据借款人抗辩和审理案件需要,可主张已经全部或部分偿还以对借据收据的签名,捺印是否真实进行鉴定。借款人服务的监对栏还项的过程作合理说明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3.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首先,对于数额较小、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较为亲密的案件,按照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出借人一.般具有支付能力,出借人提供借条并作出合理解释的,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在借款人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应当还款。其次,对于借贷数额较大,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借条外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前后双方的业务往来、交往联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生活常识等,综合判断是否真实发生借贷关系。必要时应当要求出借人、借款人本人到庭陈述借款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金额大小的界定,可以根据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差异、交易习惯等因素,结合个案裁量。最后,对于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借贷,尤其要加强对借条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对非法借贷不予保护,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防止出借人通过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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