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君,男,毕业于日本北陆大学法学部,201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业务。在日本留学6年,精通日语,熟悉日本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刘宝君律师
手机号码:18640863794
邮箱地址:lbjlawyer@126.com
执业证号:12102201310280530
执业律所: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15N
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保 密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任职或从事甲方委托的工作期间,将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它保密信息,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定义与解释
1.1本协议中的甲方,包括甲方以及甲方母公司,甲方子公司和其他甲方关联企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2本协议中的关联企业是指与甲方有如下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
对甲方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控股,实际控制,交易关系等。
二. 保密信息范围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所有以有形和无形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信息,口头陈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从事甲方委托的工作过程中,在甲方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观察到的信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数据。
三. 在本协议中,保密信息包括与甲方或其经营管理状况有关的如下非公开信息:
3.1甲方的商业秘密,系统,技术秘密,产品,流程;
3.2甲方的财务状况,成本, 商业利益,目标,计划,战略;
3.3甲方的客户,供货商,会计师或雇员等相关人员信息;
3.4甲方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3.5甲方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
3.6甲方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作伙伴等相关情况;
3.7其他甲方认定的保密或专有信息;
3.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视为保密的信息,受保护的其他信息,商业秘密或专有信息;
3.9与甲方或其经营状况有关的其他所有信息。
四.信息的保密与使用
4.1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故意或过失地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个人,公司,企业,代理商,或其他主体或使前述主体能够得到该保密信息,但法律或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4.2乙方应保护保密信息并严格按着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保有保密信息,除为了完成工作及甲方委派事务的需要,不得披露,泄露或以其他方式不正当的使用保密信息;
4.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印,复制保密信息;
4.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带出甲方的经营场所。
4.5未经甲方事先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与保密信息有关的或包含保密信息的记录,摘要或者其他文件,数据。
五.保密信息的归还
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包括所有硬件和软件形式,始终属于甲方,无论在任何时候,乙方均负有在甲方要求其返还保密信息时,及时返还保密信息的义务。
六.保密信息的专有权
乙方除拥有为完成甲方工作或甲方指派的任务之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权利外,无论甲方工作或甲方指派的任务完成与否,保密信息中的任何权利,利益,许可均属甲方所有。
七.保密义务人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员工,为完成甲方某项工作而临时雇佣的人员及与甲方存在委托或受托关系的个人及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八.保密期限
本协议的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如无特别约定,保密信息具有永久性,不因乙方离职,委托或受托工作完成或未实现等情况而终止。
九.职务成果
9.1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为完成甲方委托事务,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
9.2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 违约行为及责任
10.1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出现,即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十一. 协议的变更
对于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二.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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