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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宝君律师 刘宝君,男,毕业于日本北陆大学法学部,201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业务。在日本留学6年,精通日语,熟悉日本法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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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宝君律师

手机号码:18640863794

邮箱地址:lbjlawyer@126.com

执业证号:12102201310280530

执业律所: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15N

律师文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

一.类案定义:

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类案检索的主体:

承办法官、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类案检索的途径:

类案检索的主体依托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的方法:

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类案识别:

(一)检索主体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二)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七.类案采纳:
  (一)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
  (二)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的类案为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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