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君,男,毕业于日本北陆大学法学部,201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业务。在日本留学6年,精通日语,熟悉日本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刘宝君律师
手机号码:18640863794
邮箱地址:lbjlawyer@126.com
执业证号:12102201310280530
执业律所: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15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判决确定的裁判原则,合同当事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得到支持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的负担问题有明确的约定;
(2)当事人在提起一审诉讼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了代理费及实际产生了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对于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时,尚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为实际支付代理费及未产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有权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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