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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宝君律师 刘宝君,男,毕业于日本北陆大学法学部,201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业务。在日本留学6年,精通日语,熟悉日本法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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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宝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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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310280530

执业律所: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1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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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

    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该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出借方或者借款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无效,如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或者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从事的借贷等。根据法释[ 99939号批复,下列借贷合同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合同。
    此外应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典当企业与债务人签订典当合同,债务人以财产权利、动产设定质押担保或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担保,从典当企业获取借款,该合同性质为借贷合同。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的规定,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借款人仅向典当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应当认定无效。其二,担保公司超出核准经营范围,违规发放借款,违反了前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担保公司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违反公共道德,如因偿还赌债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签订的借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即使采用借据等形式,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此均有规定。债权人提供借款给债务人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的,关键是看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非法行为是否明知。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自己从事非法活动,则该借贷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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