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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宝君律师 刘宝君,男,毕业于日本北陆大学法学部,201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业务。在日本留学6年,精通日语,熟悉日本法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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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宝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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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310280530

执业律所: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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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一、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 步明确细化,对借贷¥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一是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二、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且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巨额资金往来通常通过银行流转,借人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借贷款项应在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四、是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2在加大审查力度的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从资金来源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资金出借,非法借贷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或犯罪所得。从借贷形式来看,合法借贷大多表现为对一、一对多,而多对一的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储。从借款用途看,合法借贷一般用于生活需求或生产经营急需,非法借贷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已有、非法牟利。从偿还方式看,合法借贷般以货币形式偿还,非法集资则借助实物或权利证券进行利益返还。
      我们认为,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的,①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宜予以支持,其合法化问题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关于合会的相关规定处理。
      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非法投资融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对于下列非金融企业开展的借贷行为应予保护:
      1.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募集资金的。
      2.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临时性小额借款。企业非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临时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额借款。
      3.对于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 ;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特别是对于涉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下列情形应当注意严格审查:
      1.原告提供格式化借款合同的(格式借款合同多为金融部门使用,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非常少见,也不符合民间借款的习惯做法,以此作为唯一证 据起诉的,法官应当慎重处理,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甄别是否涉及“地下钱庄”等非法行为)。
      2.原告提供的借据除签名外,均为出借方填写。
      3.借款人仅起诉担保人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有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之嫌,还债主体不是债务人单方的同样应严格审查)。
      4.原、被告共同到庭请求立案调解、速裁(有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之嫌)。

      5.被告涉及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房屋权属纠纷。

      6.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7.被告为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

      8.申请保全的不动产在拆迁区划范围内(第5~8项应注意查明是否损害第三方利益)。

      9.原告或被告在他案中曾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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