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大连合同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刘宝君律师 刘宝君,男,毕业于日本北陆大学法学部,201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业务。在日本留学6年,精通日语,熟悉日本法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宝君律师

手机号码:18640863794

邮箱地址:lbjlawyer@126.com

执业证号:12102201310280530

执业律所: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15N

律师文集

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债权人书写收条行为性质的认定

一.案件要点:

在拖欠被害人钱财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二.基本案情:

2009年1月起,被害人彭某经营一处矿场。2010年10月,被告人金某纠集多人,采取威胁手段,迫使彭某以330万元价格将矿场转让给金某,其后,金某向彭某支付了转让费200万元,尚欠130万元转让费。2011年10月,金某纠集数人,在某练歌房包间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彭某手写了一张已经收到金某130万元矿场转让费的收条,彭某被殴打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三.被告人金某行为性质的认定:

被告人金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手写收条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系抢劫罪既遂。

四.裁判理由:

(1)在拖欠被害人钱财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1.抢劫罪的侵害对象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确指明,但刑法理论界普遍观点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2.被告人金某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在此问题上,存在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定性的争论,即被告人行为系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还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可否认,在某些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构成中,也存在被告人使用一定程度的暴力的情形,但是这种暴力的程度尚未到达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否则就构成抢劫罪。而在本案中,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经足以达到使被害人彭某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故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

一般认为,犯罪行为构成既遂,通常是以该行为满足某一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为依据。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从对财产权的侵犯角度来看,认定抢劫罪既遂与否一般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他人财产为标准。

在本案中,被告人金某系以财产性利益作为抢劫对象,财产性利益体现为各种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因为犯罪行为导致了原有财产性利益关系发生了改变,致使被害人丧失了财产性利益,也就是使被害人的财产权受到了实际损害,故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既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